• 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 发布人: 发布日期:2016-06-22

潍坊市教育局 潍坊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潍坊市财政局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的

实 施 意 见

 

各县市区教育局、编办、财政局、人社局,市教育局各直属单位、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潍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中小学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潍办发[2014]33号),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山东省教育厅等4部门关于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鲁教师发[2015]1号)、《山东省教育厅、编办、人社厅关于推进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鲁教师发[2015]2号)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全面落实中小学教师“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建立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学校按岗聘人、教师有序流动的用人机制。坚持统筹兼顾,充分发挥政策导向和价值引领作用,引导激励优秀教师合理流动,优化教师队伍配置;落实学校用人自主权,发挥教师的主体作用,调动校长、教师的教改积极性;坚持协同推进,把教师“县管校聘”、交流轮岗与校长职级制改革、推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等改革举措协同配套、联动实施,全面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努力促进教育公平,办好人民满意教育。

        二、工作目标

        以到2020年实现教育现代化为目标,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理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队伍建设的职责权限,完善学校自主用人制度,构建科学有序的教师队伍正常流动机制,引导优秀教师在城镇学校与农村学校、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之间合理流动,实现教师从“学校人”到“系统人”的转变,激发学校内部活力。用3年时间基本实现县域内教师聘用、管理、流动、退出的制度化、常态化,2015年各级各类学校全部按规定落实聘用制管理,新补充教师和调动教师试行“县管校聘”管理,同时,在部分县(市、区)开展“县管校聘”管理试点。2016年总结经验、扩大试点范围;2017年全面推行。到2020年建立起按新机制实施教师管理的用人制度。

        三、工作内容

       (一)落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职责。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城乡、结构调整、有增有减”的原则,县(市、区)编制、人社、财政等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生源变化、教师结构和教育教学改革需要,定期核定教师编制、职称岗位、绩效工资总量,及时确定年度用编进人计划总量,保证专任教师“退补相当”。对农村学校、薄弱学校,特别是学生规模较小的村小、教学点,教师编制按照教师与学生比例和教师与班级比例相结合的方式核定;中高级职称岗位设置比例可在规定比例上限上浮2个百分点。中小学校管理岗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办学规模、教职工人数、管理岗位人员结构和教育教学质量等因素,合理确定管理岗位等级分布。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能分工,依法履行对中小学教师的公开招聘、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和考核等管理职能,根据学校地理位置、师资、生源、社会认可度等实际情况,合理区分城镇学校与农村学校、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制定具体分配办法,每年3月底前,在核定的编制、岗位、绩效工资等总量和进人计划内,具体分配到各学校或镇街中心学校,分别报编制、人社、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实行动态调整。通过现有机构转型、新成立、内部人员调剂等方式,组建教育人才服务机构,统筹教师培养培训、交流轮岗、就业指导及有关配套服务工作。

     (二)实行校内岗位聘用制度。学校在分配的编制、岗位、绩效工资等指标内,按照“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原则,按有关规定自主开展教师聘用、考核、评优表彰、工资分配等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结合本单位岗位工作实际,依法完善具体条款和内容。

        1.成立聘用工作组织。根据总体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学校聘用工作组织负责在分配的指标内将聘用岗位设置到学校各级部、部门,明确岗位的职责任务、工作标准、任职条件等事项,设置不少于5%岗位用于流动教师跨校竞聘,到上级教育部门备案后实施。同时负责制订聘用工作方案、开展资格审查和竞聘政策咨询解答、监督实施过程等工作。

        2.逐级开展岗位竞聘。学校校长根据校长职级制改革有关政策管理;中层以上干部在规定职数内,副校长由校长提名,中层干部由校长聘任。中层干部与教师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双向选择,首次聘用本校原有教师比例一般不超过聘用岗位的95%,学校与聘用教师签订岗位聘用合同,全面落实合同管理。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占用中小学教师编制、不得借用教师,有关借用人员要归校参加竞聘或办理调动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未归校或未办理调动手续的,视为自动退出竞聘。

        3.完善聘后管理措施。加强教师履职情况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岗位竞聘和调整、绩效工资和班级管理团队激励工资发放、评优表彰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岗位竞聘和绩效工资要体现向教学一线、班主任和骨干教师倾斜。对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人员要进行转岗或低聘,逐步实现工作岗位与职称岗位相统一,真正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竞争性用人机制。

        (三)建立教师合理流动机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编制、人社、财政部门,根据辖区内教育均衡发展需要,统筹并合理布局各类教师资源,编制交流轮岗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分解落实到学校,指导学校科学设置、使用5%的流动教师岗位,引导优秀教师在城镇学校与农村学校、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之间双向流动。

        1.有序开展校际岗位竞聘。教育人才服务机构于每年7月初汇总发布流动教师岗位需求信息,教师根据组织选派与个人志愿相结合原则,以个人或团队形式,参与跨校竞聘交流。与学校双向选择、择优竞聘上岗,与聘用学校签订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新录用教师由教育人才服务机构统一管理,与学校双向选择、岗位竞聘,实行聘用制管理。交流轮岗教师名单经学校和县级教育部门公示后确定。

        2.充分体现人文关怀。在编在岗教师均应参与交流轮岗,教师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的,学校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可不参与交流轮岗。处于孕期、哺乳期或因病等特殊情况不宜交流的教师,在校内公示并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可暂不交流。

        3.健全流动奖励政策。交流聘用期满的教师可参加交流学校、原学校或其他学校岗位竞聘,与学校在聘用岗位限额内双向选择,年度考核及聘期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留在农村学校或回原学校竞聘的,同等情况下优先聘用。交流轮岗教师按规定享受聘用单位乡镇工作人员补贴待遇。将城镇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职作为参评高级、特级校长的必备条件;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作为申报评审高级、正高级教师职称和评选市级以上教学能手、优秀教师、特级教师的必备条件。在农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含城镇学校交流人员)、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学校干部和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使用。教师交流轮岗期间取得突出成绩的,对派出学校在考核评估中要予以适当体现。

        县域内教师流动需要办理人事调动手续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高中段教师交流办法,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

       (四)依法完善教师退出机制。教师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教师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学校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教师提前30日书面通知学校自愿解除聘任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教师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学校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县级教育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做好就业指导,提供岗位需求信息,规范聘用合同管理等。所有双向选择、竞聘上岗工作应于每年9月1日前完成。对仍未能落实聘用岗位,或聘用后又被解除聘用合同的教师,教育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减人手续,杜绝发生“吃空饷”等违规违纪问题。

        (五)健全教师发展激励机制。教师专业发展推动机制、周转宿舍建设及配套情况,须与岗位需求信息一并公布,供教师竞聘时选择。

        1.支持教师专业发展。积极探索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增加中小学中级、高级、正高级教师岗位,在特级教师、名师评选中向农村学校适当倾斜。加强对交流轮岗校长、教师和乡村青年教师的针对性培训,加大名师工作室对乡村青年教师的指导、培养、带动作用,建立乡村教师专项荣誉制度。对从城镇交流到农村偏远地区的优秀校长、教师,加大倾斜和支持力度。

        2.加大学校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按照优教优酬的原则,将奖励性绩效工资、上年度十二月份的基本工资、班级管理团队激励机制资金等一并纳入绩效工资范畴,按照“一校一方案”的原则进行重新分配,调动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

        3.解决教师实际生活问题。切实保障交流轮岗校长、教师各项待遇,因地制宜改善农村教师特别是新分配教师和交流教师的工作、生活条件,制定教师周转宿舍建设规划,完善管理办法,明确适用范围、配备标准、日常管理等基本要求,全面推进镇街教师周转宿舍建设。鼓励当地政府将符合条件的农村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统筹予以解决。发挥工青妇等群团组织作用,关心单身教师个人生活问题,积极牵线搭桥,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六)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充分保障教师的参与权、表达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1.完善教师民主参与的科学决策机制。学校制定的教师竞聘方案、考核办法、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等,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85%以上教师通过后方可实施。对聘用、考核结果,须公示7个工作日以上。

        2.健全维权服务机制。严格履行聘用合同规定,对符合聘用合同规定的变更、终止、解除和违约责任情形的,按规定条款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要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和教师维权服务机制,保证教师信息获取和诉求渠道高效、畅通。对学校违背政策和程序的聘用行为,坚决予以及时纠正。

        3.及时落实各项规定待遇。切实保证乡镇工作人员补贴政策、班级管理团队激励机制、奖励性绩效工资、教师职称分级竞聘、查体制度等各项物质、精神待遇落实到位。不断提高教师社会地位,确保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化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体制改革实行市级统筹、以县为主的工作机制,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组织、编制、教育、人社、财政等各部门参与的工作联动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教育部门要切实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编制、人社等部门要在相关政策上给予倾斜,形成政府统筹、部门分工协作、上下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营造和谐环境。要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形成正确舆论导向和良好工作氛围,争取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引导广大教师提高认识,积极参与支持改革。妥善处理好校长、教师聘用流动与办学特色传承、教师交流轮岗与队伍整体稳定、尊重教师个人诉求与适应事业发展需要之间的关系。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和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法规和改革措施。坚持信息公开,切实维护校长教师合法权益。及时总结、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进一步激发校长、教师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改革取得实效。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要及时排查、提早研判、做好预案、积极应对。对改革中遇到的问题、意见或建议,要及时报市编办、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

        (三)强化监督考核。将深化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系列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对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体系,作为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督导评估的重要指标,各县(市、区)制定政策、实施效果、信息公开等相关情况作为督导评估的计分内容。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评价办法,明确目标任务,切实加强指导、考核,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推动工作深入开展。

        本文所称教师,指各级各类公办中小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纳入校长职级管理的人员执行职级制管理相关规定。其他教育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本意见自2015年6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9日。

 

   潍坊市教育局            潍坊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潍坊市财政局          潍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15年5月22日